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502民初4830号
原告:济南康平晋鲁电力燃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经十西路担山村现代物流园信息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4763697088T。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6年3月25日出生,汉族,济南康平晋鲁电力燃料有限公司职工。
被告:胜利油田华胜电业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南二路**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7262188853。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康桥(东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康桥(东营)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济南康平晋鲁电力燃料有限公司与被告胜利油田华胜电业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5日立案。原告济南康平晋鲁电力燃料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济南康平晋鲁电力燃料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济南康平晋鲁电力燃料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100.94元,减半收取计3050元,由原告济南康平晋鲁电力燃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宿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