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502民初5123号
原告:山西煤炭运销集团晋城泽州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晋城市城区泰森商贸区24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525111263575U。
法定代表人:崔永胜,总经理。
被告:胜利油***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淄博路2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2771001378P。
法定代表人:陈忠林,执行董事兼经理。
第三人:胜利油田华胜电业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南二路20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7262188853。
法定代表人:李晓勇,总经理。
第三人:中国石化集团胜利石油管理局有限公司胜利发电厂,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南二路20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864731150R。
法定代表人:刘豫龙,经理。
原告山西煤炭运销集团晋城泽州有限公司与被告胜利油***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胜利油田华胜电业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中国石化集团胜利石油管理局有限公司胜利发电厂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8日立案。2019年10月31日,原告山西煤炭运销集团晋城泽州有限公司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山西煤炭运销集团晋城泽州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197.5元,减半收取599元,由原告山西煤炭运销集团晋城泽州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孙延斌
二〇一九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刘 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