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502民初125号
原告:孙海洋,男,1973年5月28日出生,住东营市东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秀秀,山东瀛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胜利油田华胜电业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南二路20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7262188853。
法定代表人:刘新波,董事长。
被告:中国石化集团胜利石油管理局有限公司胜利发电厂,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南二路20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864731150R。
负责人:谈晓辉,总经理。
原告孙海洋与被告胜利油田华胜电业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石化集团胜利石油管理局有限公司胜利发电厂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1日立案。原告孙海洋于2022年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孙海洋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孙海洋撤诉。
案件受理费1893元,由孙海洋负担。
审 判 员 张俊峰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郭丽娜
书 记 员 李兆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