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鲁0503民初1634号
原告:**,女,1982年4月13日出生,汉族,现住东营市东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健梁,山东领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石化集团胜利石油管理局热电联供中心,住所地:东营市淄博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70500119067621。
主要负责人:杨国军,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萍,山东兴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卓群,山东兴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中国石化集团胜利石油管理局,住,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济南路**织机构代码:16472126-9。
法定代表人:孔凡群,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华,女,中国石化集团胜利石油管理局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运胜,男,中国石化集团胜利石油管理局职工。
第三人:胜利油田华胜电业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南二路**会信用代码:913705007262188853。
法定代表人:李晓勇,董事长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中国石化集团胜利石油管理局热电联供中心、被告中国石化集团胜利石油管理局、第三人胜利油田华胜电业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133元,减半收取3066.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侯广飞
人民陪审员 李顺祥
人民陪审员 刘小燕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六日
书 记 员 项冬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