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6)苏0621民催29号
申请人江苏富爱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安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21684107393J。
法定代表人*富,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会计。
申请人江苏富爱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6年8月12日发出公告(其中2016年8月22日刊登于人民法院报公告版),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江苏海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7月6日办理的、申请人为江苏富爱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收款人为南通市崇川区政府投资项目建设中心、金额为7000元、票号为91000041/31945980的银行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申请支付。
案件受理费100元,公告费900元,合计1000元,由申请人江苏富爱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缪宏勇
审判员*蕾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二条没有人申报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判决,宣告票据无效。判决应当公告,并通知支付人。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