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开关厂有限公司

安徽碳权投资有限公司与合肥开关厂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皖0103民初2662号
原告安徽碳权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合肥开关厂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9日立案。原告安徽碳权投资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碳权投资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碳权投资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安徽碳权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 照
书记员 凌太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