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开关厂有限公司

合肥开关厂有限公司、黄山中住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002民初4033号
原告:合肥开关厂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产业园双凤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13920560T。
法定代表人:孙阿欢,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包旻,北京大成(合肥)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黄山中住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0005770811593。
法定代表人:张秋实,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合肥开关厂有限公司与被告黄山中住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合肥开关厂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合肥开关厂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合肥开关厂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170元由原告合肥开关厂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徐云飞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曹甜甜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