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103财保294号
申请人:合肥兴泰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花园街科技大厦18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0787457663。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安徽易事特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MA2NH1A51H。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合肥开关厂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产业园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13920560T。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1984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宿松县。
被申请人:**,女,1988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
被申请人:**,男,1982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合肥兴泰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易事特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合肥开关厂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合肥兴泰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安徽易事特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合肥开关厂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69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价值的财产。
本院认为:申请人合肥兴泰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安徽易事特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合肥开关厂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69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价值的财产。
案件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合肥兴泰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预交纳。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 吴 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