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1302执4330号
申请执行人:宿州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安徽省宿州市三八办事处银河四路哈佛国际**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02MA2NAA6G2P。
法定代表人:胡福建
被执行人:中联天盛(北京)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北京,住北京市门头沟区石龙经济开发区永安路****楼**会信用代码91110108399569935M。
法定代表人:王现伟,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潘昌强,男,1980年06月0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宿松,住安徽省安庆市宿松县iv id='2'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
申请执行人宿州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联天盛(北京)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潘昌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5月22日作出(2020)皖1302民事调解书,宿州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中联天盛(北京)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潘昌强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被告中联天盛(北京)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潘昌强自愿于2020年8月11日前偿还原告宿州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60160元,延期付款利息46185元,律师费5000元,合计211345元。原告表示同意。二、如两被告不能按上述约定还款,两被告自愿支付以160160元为本金按月息2分自2020年8月12日开始计算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三、案件受理费5352元,减半收取为2676元,财产保全费用1970元,由两被告共同承担。调解书生效后,中联天盛(北京)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潘昌强未完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宿州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执行:余款51345元和诉讼费4646元,共计55991元,本院于2020年11月3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宿州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联天盛(北京)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且已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宿州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请求撤回对中联天盛(北京)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潘昌强的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系其对其权利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皖1302执4330号案件的执行。
申请人需再次申请执行的,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期间内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翟晓昆
审判员 胡 波
审判员 王秋灵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八日
执行员 宁国栋
书记员 冯 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