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302民初1176一1号
申请人:宿州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三八办事处银河四路哈佛国际**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02MA2NAA6G2P.
法定代表人:胡福建,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道鹏,安徽民之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联天盛(北京)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石龙经济开发区永安路****楼**会信用代码:91110108399569935M。
法定代表人:王现伟,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昌强,男,1980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宿松县。
申请人宿州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联天盛(北京)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及潘昌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宿州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与被申请人宿州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及潘昌强达成调解协议,申请人宿州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解除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中联天盛(北京)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解除冻结并对胡祥光名下位于宿州市拂晓大道西侧,银河四路北侧哈佛国际7#楼1106室(不动产权证号:皖20**宿州市不动产权第××号)解除查封。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二)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申请人中联天盛(北京)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29万元的冻结。
二、解除对胡祥光名下位于宿州市拂晓大道西侧银河四路北侧哈佛国际7#楼1106室(不动产权证号:皖20**宿州市不动产权第××号)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朱群芳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李丰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