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联天盛(北京)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无锡市**电缆有限公司与中联天盛(北京)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中联天盛(北京)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82民初7882号
申请人:无锡市**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官林镇工业C区(戈庄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MA1NX8DY2E。
被申请人:中联天盛(北京)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恒大御景湾7号楼1单元011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MA2R9FTC8J。
被申请人:中联天盛(北京)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石龙经济开发区永安路20号3号楼A-718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399569935M。
本院在审理原告无锡市**电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被告中联天盛(北京)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以下简称中联公司安徽分公司)、中联天盛(北京)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联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保全中联公司安徽分公司、中联公司合计价值145万元的财产,并以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出具的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中联公司安徽分公司、中联公司(含中联公司下属分支机构)的银行存款合计145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及财产权益(含中联公司安徽分公司、中联公司对外享有的债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季 仲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李智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