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太湖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皖0825民初2851号
原告:周哲,男,1977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松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松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松圣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北京华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区信息路甲28号C座(二层)02C室-37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399569935M。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哲与被告北京华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哲于2018年1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周哲申请撤诉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76元,减半收取4038元,由原告周哲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