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1024民初2176号
原告:中海成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过街楼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MA61U8CD7B。
法定代表人:***。
被告:***,女,1990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
原告中海成南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0月11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海成南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33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