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海成南建设有限公司

威远县小河镇小河社区村民委员会与四川中海成南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1024民初194号
原告:威远县小河镇小河社区村民委员会。
负责人:**,男,1974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四川省威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知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中海成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过街楼17号1栋3单元10层1008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93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威远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威远县小河镇小河社区村民委员会诉被告四川中海成南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人民法院通知其预交案件受理费,但未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间预交本案受理费,也未申请减、缓、免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威远县小河镇小河社区村民委员会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