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海成南建设有限公司

自贡路远新型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中海成南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1024民初2420号

原告:自贡路远新型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自贡市大安区龙井街和大居委会**。

被告:中海成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光华东三路**********。

本院在审理原告自贡路远新型材料科技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中海成南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理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自贡路远新型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用3009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陈吉云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  胡棚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