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三益建设有限公司

常州龙汐商贸有限公司、常州三益建设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492财保9号
申请人:常州龙汐商贸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2MA1MXLPX5H,住所地常州市延陵东路586号。
法定代表人:赵俊飞,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顺,江苏常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常州三益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3MA1P0NLLX3,住所地常州市金坛区明湖路399号。
法定代表人:周洪福。
申请人常州龙汐商贸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诉前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常州三益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44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常州龙汐商贸有限公司提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常州三益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44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2720元,暂由申请人常州龙汐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高立群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陈 晨
书 记 员 唐 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