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三益建设有限公司

常州龙汐商贸有限公司、常州三益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492财保9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常州龙汐商贸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2MA1MXLPX5H,住所地常州市延陵东路586号。
法定代表人:赵俊飞,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顺,江苏常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常州三益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3MA1P0NLLX3,住所地常州市金坛区明湖路399号。
法定代表人:周洪福。
解除保全申请人常州龙汐商贸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常州三益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8日作出(2021)苏0492财保9号财产保全的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44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解除保全申请人常州龙汐商贸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26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常州三益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40000元的冻结或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高立群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陈 晨
书 记 员 唐 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