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三益建设有限公司

常州市天宁区旭阳幼儿园、某某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苏04民终640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常州市天宁区旭阳幼儿园,住所地常州市天宁区茶山街道朝阳三村60-4幢1号。
法定代表人:何梦璐。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华剑,江苏苏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勤,江苏苏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58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常州市钟楼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英珠,江苏常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时樱,江苏常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审第三人:常州三益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金坛区明湖路399号。
法定代表人:周洪福,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英珠,江苏常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时樱,江苏常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常州市天宁区旭阳幼儿园(以下简称旭阳幼儿园)因与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常州三益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益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2021)苏0402民初22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2月2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旭阳幼儿园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驳回***的诉讼请求或发回重审;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承担。事实与理由: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和法律错误。一、本案纠纷实际因***与案外人姜超凡恶意串通,损害我方利益而产生。1.2019年12月,我方与姜超凡全资控股的常州灵一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签订了《朝阳幼儿园合作经营协议》,将我方的经营事项委托给姜超凡实际经营管理。姜超凡与***将三益公司与我方签订的与投标文件报价一致的合同撕毁。2.一审中,我方明确要求***明确举证相应增加的工作量和价款,但***始终未能举证证明。3.***在法庭调查过程中明确提出,后签的三份合同是倒签的,目的是为了开票,而并不是双方为了实际履行。因此,***要求按照签订的三份合同所约定的价格向我方主张合同价款不应得到支持。二、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一审法院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14)14号)第二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判决支持***的诉讼请求,属于适用法律错误。本案应当适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综上,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
***、三益公司一并答辩称,一审查明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旭阳幼儿园支付工程款197587元,并承担自2021年2月13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诉讼费用由旭阳幼儿园承担。
一审法院查明:旭阳幼儿园(甲方)与三益公司(乙方)签订《旭阳幼儿园检测维护工程施工合同》,合同时间为2020年2月27日,约定承包范围为房顶维修,墙面涂料出新,操场改造,室内地面PVC铺装。合同价款为288000元。
旭阳幼儿园(甲方)与三益公司(乙方)签订《旭阳幼儿园检测维护工程施工补充协议》,合同时间为2020年2月27日,约定承包范围为钢楼梯工程;加固工程;给水强电设备;教学楼外墙涂料;厨房改造;辅房(一二教室)工程;外场室外水电、雨水管、井;室外景观铺装;绿化;签证项目。补充协议价款2256187元。
旭阳幼儿园(甲方)与三益公司(乙方)签订《旭阳幼儿园检测维护工程施工补充合同》,合同时间为2020年7月24日,约定承包范围为建休维护工程施工图纸。工程量清单内容,合同价款为733200元。
旭阳幼儿园提供《旭阳幼儿园检修维护工程施工合同》复印件一份,甲方为旭阳幼儿园,乙方为三益公司,承包范围为检修维护工程施工图纸、工程量清单内容。合同价款暂定130万元(固定综合单价,工程量按实际计算)。落款处甲方加盖旭阳公司公章,乙方加盖三益公司公章。旭阳幼儿园提供投标书,载明投标价格为1322712.03元及工程报价单。***质证后认为,真实性无异议,但因工程量增加,这份施工合同作废,旭阳幼儿园有了公章后要求将366万元合同进行拆分,也就是***提供的上述三份合同。
***提供《工程竣工验收单》,内容为,工程名称:旭阳幼儿园检测维护工程,建设单位旭阳公司,施工单位三益公司,开工日期2020年3月1日,竣工日期2020年5月31日,工程类别装饰装修,工程造价366.6万元,验收意见已按要求完成设计图纸和合同约定范围内的工程,验收程序有效符合规定要求,质量合格,同意验收。施工单位处有***签字,加盖三益公司公章,日期为2020年7月28日。建设单位处有旭阳公司、旭阳幼儿园加盖公章,但无落款日期。
常州市天宁区行政审批局于2020年9月3日颁发《民办非企业登记证书(法人)》,名称为旭阳幼儿园。
***提供《常州市天宁区旭阳幼儿园未付款项》内容为,合同价3277387元,已付2410000元,未付867387元,付款期限2021年2月12日前付134187元,2022年2月1日前付733200元。旭阳幼儿园法定代表人何梦璐签字并加盖旭阳幼儿园公章,旭阳公司傅维娜签字并加盖旭阳公司公章。
***陈述案涉工程是2020年7月25日竣工验收并交付,旭阳幼儿园陈述案涉工程是2020年9月1日使用的,在2020年9月1日前交付。
旭阳幼儿园提供江苏正誉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出具的《工程造价咨询报告书》,载明审核范围常州市天宁区旭阳幼儿园项目涉及图纸及工程量清单范围内的全部工程,建设方认可的合同外增加项目。送审金额为3660000元,审定金额为2746881.84元。
一审中,***主张除了上述三份合同之外还有零星工程合同,总计价款为63400元。各方一致认可旭阳幼儿园已支付工程款金额为241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的法律事实发生在民法典实施前,故应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关于***要求旭阳幼儿园支付工程款的诉讼请求。***主张合同主体为旭阳幼儿园,并提供了旭阳幼儿园加盖公章的三份施工合同,旭阳幼儿园对此未提出异议,法院予以确认。发包人旭阳幼儿园知晓实际施工人***借用资质而未提出异议,发包人旭阳幼儿园与出借资质的承包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系以虚假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案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为无效,发包人旭阳幼儿园应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承担责任。因案涉工程已经竣工验收合格,***享有根据约定要求旭阳幼儿园支付工程款的权利。审理中旭阳幼儿园认可已支付工程款为241万元,即使按照旭阳幼儿园认可的审定价2746881.84元,旭阳幼儿园仍应向***支付197587元及相应利息。
综上,一审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号)第二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作出如下判决:常州市天宁区旭阳幼儿园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197587元,并支付自2021年2月13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该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案件受理费4252元,财产保全费1570元,合计5822元,由常州市天宁区旭阳幼儿园负担。
二审中双方均未提交新证据。
二审查明的事实与原审一致,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结果正确,二审予以维持。
理由及依据如下:
对于旭阳幼儿园的几点上诉主张,一审法院已经详细阐述,且说理充分,二审不再赘述。二审中,旭阳幼儿园也未能充分举证证明其主张成立,故其上诉主张,二审不予支持。
综上,旭阳幼儿园的上诉请求,依法不能成立,二审不予支持。一审判决结果正确,二审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4252元,由常州市天宁区旭阳幼儿园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袁海燕
审 判 员 王 莹
审 判 员 卢文忠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日
法官助理 潘 军
书 记 员 朱羲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