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华慷建设有限公司

淳安华宇建筑有限公司与杭州**千岛湖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127民初2703号之二
原告:淳安华宇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淳安县千岛湖镇紫荆香江庭院1幢201室。
法定代表人:毕大志,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章献彪、方小飞,浙江泽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千岛湖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淳安县威坪镇兴华街262-2号。
法定代表人:单志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承进,浙江千岛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淳安华宇建筑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千岛湖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淳安华宇建筑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淳安华宇建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0元,减半收取5250元,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10250元,由原告淳安华宇建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 芳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钱宇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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