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27民初1381号
原告:浙江顾成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汤溪镇下伊村1幢。
法定代表人:陈翔,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海强,男,1974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淳安县。
被告:淳安华宇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淳安县千岛湖镇紫荆香江庭院1幢201室。
法定代表人:毕大志。
被告:***,男,1968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淳安县。
原告浙江顾成门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淳安华宇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2日立案。原告浙江顾成门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浙江顾成门业有限公司在本案宣判前自愿撤回对被告淳安华宇建筑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顾成门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32元,减半收取466元,由原告浙江顾成门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徐金生
二〇一九年四月四日
书记员 邵 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