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华慷建设有限公司

淳安华宇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127民初6439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淳安县千岛湖惠民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淳安县千岛湖镇新安东路1341号。
法定代表人:王昌锋,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承进,浙江千岛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欣苗,浙江千岛湖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淳安华宇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淳安县千岛湖镇紫荆香江庭院1幢201室。
法定代表人:毕大志,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解除保全申请人淳安县千岛湖惠民建材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淳安华宇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29日作出(2018)浙0127民初6439号民事裁定,在80000元范围内冻结被申请人淳安华宇建筑有限公司名下存款或查封、扣押、冻结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于2018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自愿申请解除对淳安华宇建筑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淳安华宇建筑有限公司在浙江泰隆商业银行杭州淳安支行账户33×××58存款80000元的保全措施。
案件申请费820元,由淳安县千岛湖惠民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吴建中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项红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