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华慷建设有限公司

浙江华慷建设有限公司、***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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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浙0127执2219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浙江**慷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淳安县千岛湖镇紫荆香江庭院1幢2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27144017127H。
法定代表人:毕大志,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方小飞,浙江泽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78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淳安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申请执行人浙江**慷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浙0127诉前调确437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浙江**慷建设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返还申请执行人浙江**慷建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00000元、支付截止2021年8月31日止的利息148320元及以未还本金为基数自2021年9月1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的利息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执行立案后,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及相关义务告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要求***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
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不动产、车辆、公积金、有价证券、收益类保险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对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已冻结被执行人***名下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支付宝账户,因实际控制金额过小,暂未予划拨;另案查封了其名下位于淳安县千岛湖镇新塘二区12幢12室的柴间(面积7.2平米,共有人张红娟),因***涉案较多,此柴间无任何处置价值;另案查封被执行人***名下车牌号为×××的奥迪牌汽车,因未实际扣押,暂无法处置。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至今被执行人***未履行案款,并应承担执行费6625元。
鉴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又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本院作出拘留决定书,对其拘留十五日(未实施),并对被执行人***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本院对申请执行人进行了约谈,将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本案已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朱惇昊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叶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