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华慷建设有限公司

开化亿华工贸有限公司、浙江华慷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浙0824民初2463号
原告:开化亿华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开化县华埠镇园一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24MA29U78M2R。
法定代表人:江国华。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红伟,开化县钱江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浙江**慷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淳安县千岛湖镇紫荆香江庭院1幢2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2714401712711。
法定代表人:毕大志,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小飞,浙江泽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珊,浙江泽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开化亿华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慷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1日立案。原告开化亿华工贸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开化亿华工贸有限公司自愿向法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浙江**慷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开化亿华工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343元,由原告开化亿华工贸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方旭红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程慧君
书 记 员 严芹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