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连南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1826民初675号
原告:***,男,1982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连南瑶族自治县。
被告:***,男,1968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连州市。
被告:罗伦基,男,1985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连南瑶族自治县。
被告:广东国同建设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清远市清城区静福路25号金茂翰林院五号楼2层08-10号。
法定代表人:罗宏强。
原告***与被告***、罗伦基、广东国同建设咨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其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622.9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邓伟明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沈伟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