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山电气(内蒙古)股份有限公司

青山电气(内蒙古)股份有限公司与徐州中铁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391民初3172号
原告:徐州中铁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杨山北路南侧**。
法定代表人:孙世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浩,男,1967年5月6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工,住徐州市经济开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宪民,徐州市云龙区新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青山电气(内蒙古)股份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稀土高新区青电路**div>
法定代表人:周健,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州中铁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山电气(内蒙古)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徐州中铁电气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青山电气(内蒙古)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6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并提供了保函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青山电气(内蒙古)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6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作出后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谢 龙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乔一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