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282财保53号
申请人:江苏华工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高塍镇新庄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7698955442。
法定代表人:李文忠,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国强,宜兴市高塍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宜兴市高塍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青山电气(内蒙古)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稀土高新区青电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291720115463B。
法定代表人:周健,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江苏华工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工公司)于2022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青山电气(内蒙古)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或其相应金额的房屋、土地、股权等其他财产予以保全,保全金额为15万元,并由宜兴恒誉诉讼担保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华工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青山电气(内蒙古)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5万元或查封、冻结其相应金额的房屋、土地、股权等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1270元,由华工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柳杰
二〇二二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 钱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