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西县金水建筑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与**、泸西县金水建筑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泸西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云2527民初3168号
原告:***,男,1972年1月20日生,汉族,农民,住泸西县。
被告:**,男,1986年2月25日生,汉族,农民,住泸西县。
被告:泸西县金水建筑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泸西县金马镇爵册村。
法定代表人:王洪明,系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泸西金水建筑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3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9月22日以被告已履行给付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且未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50元,减半收取8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乔丽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赵 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