庄河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辽0283执3308号
申请执行人:大连吉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庄河市延安路二段******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831188473704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1965年8月23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项目经理,住大连市金州区。
被执行人:大连金泰亨房屋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花园口经济区银杏路二段***号******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455655432131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1981年8月21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副经理,住大连市甘井子区。
第三人:中船工业成套物流(广州)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黄浦区黄浦东路****号10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056586979E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大连吉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大连金泰亨房屋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辽0283民初640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9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8年9月7日立案受理。执行标的额:工程款14730614及利息,诉讼费55092元,鉴定费80000元,执行费82266元(未交)。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后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网络与传统查询,本院于2018年10月31日,查封被执行人大连金泰亨房屋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坐落于大连花园口经济区紫金华府住宅项目2号楼,查封期限为三年。2019年3月20日,辽宁省大连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申请,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辽02民抗4号民事裁定书,本案由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第一款第五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三条,裁定如下:
中止(2018)辽0283执3308号的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执行员***
3516630166370执行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一日
3695703810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