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浏阳市狮潭建筑材料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湘0111民初6154号之一
原告浏阳市狮潭建筑材料厂诉被告黑龙江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黑龙江省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4日作出(2021)湘0111民初6154号民事裁定,冻结了被保全人黑龙江省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黑龙江哈尔滨分行哈尔滨房信前进支行的账户(账号:3500××××4188)存款1439337.00元。解除保全申请人黑龙江省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本院已驳回被申请人浏阳市狮潭建筑材料厂的起诉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对上述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黑龙江省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解除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六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黑龙江省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黑龙江哈尔滨分行哈尔滨房信前进支行的账户(账号:3500××××4188)存款1439337.00元的冻结。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李如鹰
书记员  苏冷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