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湘0111民初6154号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浏阳市狮潭建筑材料厂与被申请人黑龙江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黑龙江省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1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账户资金1439337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为申请人浏阳市狮潭建筑材料厂的财产保全申请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浏阳市狮潭建筑材料厂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黑龙江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黑龙江省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资金1439337元或查封、扣押其他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李如鹰
书记员 苏冷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