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宝恒投资有限公司、黑龙江省保力投资有限公司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最高法民申3573号
再审申请人宝恒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恒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黑龙江省保力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黑龙江保力公司)及一审第三人三亚保力房地产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亚保力公司)、海南天久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南天久公司)、黑龙江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黑龙江建设公司)、宁波北大荒物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物流公司)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琼民终1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鉴于宝恒公司对解除案涉《协议书》无异议,本案再审审查的重点为:解除案涉《协议书》的同时,二审判决驳回宝恒公司关于黑龙江保力公司赔偿其经济损失4000万元及利息的诉讼请求是否有误。 基于二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宝恒公司用于购买三亚保力公司10%股权的2.9亿元收购款,全部来源于仉玉杰伙同宝恒公司法定代表人马彬挪用北大荒商贸集团转入宁波物流公司4.13亿元中的2.9亿元,仉玉杰与马彬挪用公款系共同犯罪;挪用的2.9亿元公款被判决返还北大荒商贸集团,2.9亿元产生的收益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2020年10月15日,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松岭区人民法院作出(2020)黑2702执51号执行裁定书并向三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送达(2020)黑2702执51号协助公示通知书,裁定冻结宝恒公司在三亚保力公司处享有的股权数额为200万元(10%股权),冻结期限为二年,故目前宝恒公司名下的三亚保力公司10%股权正在被依法处置。由此,宝恒公司向三亚保力公司的出资购买10%股权的行为并不符合案涉《协议书》的约定,并未有效履行收购股权的合同义务。虽然宝恒公司在形式上持有三亚保力公司10%股权,是三亚保力公司的登记股东,但实质上宝恒公司并不能有效享有并行使股东权利。故二审判决认定宝恒公司诉请黑龙江保力公司赔偿其经济损失4000万元及相应利息,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未支持其该项诉讼请求,并无不当。 综上,宝恒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之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宝恒投资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贾清林 审判员  于 明 审判员  朱 科
法官助理乔希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