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粤1302民初17847号
原告:广东省卓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万江街道金鳌路52号1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MA52BEG40A。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天穗(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黑龙江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三大动力路53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1107444395341。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大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黑龙江省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三大动力路53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100677493943N。
法定代表人:***。
原告广东省卓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黑龙江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黑龙江省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广东省卓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销对黑龙江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黑龙江省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省卓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黑龙江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黑龙江省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7382.09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612.5元),由原告广东省卓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