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01民终7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石家庄潮嶙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井陉县微水镇新建路。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秋考,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津成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静海经济开发区和山路**。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石家庄市津成线缆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长安区和平东路**。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石家庄潮嶙商贸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天津津成电缆有限公司、石家庄市津成线缆贸易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井陉县人民法院(2018)冀0121民初8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石家庄潮嶙商贸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石家庄潮嶙商贸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石家庄潮嶙商贸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074元,减半收取2537元,由上诉人石家庄潮嶙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卢亮
二〇一九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