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七台河市新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黑0902财保5号
申请人:七台河圣元物资经销有限公司。
地址:七台河市新兴区
法定代表人:史小丽,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包学民,职务:七台河市佳润商贸有限公司监事。
被申请人:七台河鑫科纳米新材料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地址:七台河市新兴区宝泰隆路26号
法定代表人:薛富津,职务:总经理。
申请人七台河圣元物资经销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七台河鑫科纳米新材料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七台河桃南支行,账户内49612.38元存款冻结。申请人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七台河鑫科纳米新材料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七台河桃南支行,账户内49612.38元存款。
案件申请费516.00元,由申请人七台河圣元物资经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李 兵
二〇二一年六月七日
法官助理 白明明
书 记 员 张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