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节市公路建设养护有限公司

胡再刚、毕节市公路建设养护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523民初3341号
原告,胡再刚,男,1981年11月15日生,汉族,住贵州省金沙县。
被告:毕节市公路建设养护有限公司,地址: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洪山路85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00347146594U。
法定代表人:司玉东。
委托代理人:聂康(特别授权),男,系该公司员工。
彭林,男,1991年3月5日生,汉族,贵州省金沙县人,住贵州省金沙县大田乡绿竹村梨子树组,身份证号码:5224241991××××××××,联系电话:187××××8209。
原告胡再刚诉被告毕节市公路建设养护有限公司、彭林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7日立案。原告胡再刚于2021年9月14日以与被告已协商处理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胡再刚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不违反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共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胡再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5.00元,由原告胡再刚负担。
审 判 员 沙成万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陈 廷
书 记 员 曾 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