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节市公路建设养护有限公司

刘家胜、毕节市公路建设养护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502民初12751号
原告:刘家胜,男,汉族,1970年11月9日出生,住贵州省毕节市黔西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颖,贵州昌哲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婷婷,贵州昌哲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毕节市公路建设养护有限公司(曾用名:贵州九驿公路桥梁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毕节四维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洪山路8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00347146594U。
法定代表人:司玉东,任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灿斌,贵州本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密山,贵州本芳律师事务所律师。
刘家胜与毕节市公路建设养护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3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刘家胜与被告毕节市公路建设养护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因原告刘家胜、被告毕节市公路建设养护有限公司均不服毕节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毕市劳人仲案字(2021)第61号仲裁裁决书,互为原、被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被告毕节市公路建设养护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1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案号:(2021)黔0502民初12683号】,原告刘家胜于2021年7月1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案号:(2021)黔0502民初12751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本院(2021)黔0502民初12683号案件审理。
审判员 徐 丹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梅雪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