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亚太澳泊智能设备有限公司

兰州慧溥广告有限公司与兰州亚太澳泊智能设备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兰州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甘0191民初1318号
原告:兰州慧溥广告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本新,该公司经理。
被告:兰州亚太澳泊智能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裴学先,该公司经理。
原告兰州慧溥广告有限公司与被告兰州亚太澳泊智能设备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2日立案。原告兰州慧溥广告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兰州慧溥广告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兰州慧溥广告有限公司撤诉。
已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028元,由兰州慧溥广告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九日
法官助理*玲
书记员瞿宜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