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亚太澳泊智能设备有限公司

山西鑫华源智能立体停车设备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与兰州亚太澳泊智能设备有限公司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管辖案件裁定书
(2020)晋01民辖终306号
上诉人山西鑫华源智能立体停车设备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兰州亚太澳泊智能设备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2020)晋0105民初465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上诉人山西鑫华源智能立体停车设备制造有限责任公司称,1、立体停车设备属于特种设备,不属于建设工程。上诉人在设备全部安装调试后,经甘肃省特种设备检验检测研究院检测,取得了《机械式停车设备安装改造重大装修监督检验报告》,立体停车设备作为一种特种设备,在上诉人设计、制造完成后,接受特种设备检验检测研究院检测,不属于建设工程。2、《机械式停车设备工程合同》为承揽合同。合同性质不具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构成要件,符合承揽合同的特征。3、合同约定,向起诉方所在地法院起诉。本案为承揽合同纠纷之诉,按照合同第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协商不成,可向起诉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故请求撤销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2020)晋0105民初4658号民事裁定,由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认为,案涉机械式停车设备属于建筑物的组成部分,因此产生的纠纷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因案涉工程位于甘肃省兰州市,故本案原审法院无管辖权。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原审裁定适当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杨瑞青 审判员 李翠萍 审判员 温冠华
书记员 孟 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