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涿鹿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731民初1373号
原告:***,男,1987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涿鹿县。
被告:***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金源道帼华屯小区11-4202。
法定代表人:朱琳娜,该公司董事长。
***与***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因撤诉减半收取5元,由***负担。
审判员 徐志勇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 郝晓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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