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菱智达电梯有限公司

某某智达电梯有限公司、华宇广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晋0430民初645号 原告:***智达电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告:华宇广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沁县档案局。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智达电梯有限公司诉被告华宇广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沁县档案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智达电梯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法庭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智达电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84元,由原告***智达电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