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晋0430民初645号
原告:***智达电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告:华宇广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沁县档案局。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智达电梯有限公司诉被告华宇广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沁县档案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智达电梯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法庭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智达电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84元,由原告***智达电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