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兴市绿禾苗木场

***与泰兴市绿禾苗木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苏1283民初607号之一
原告***。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泰兴市延令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泰兴市绿禾苗木场,住所地泰兴市河失镇印庄村。
法定代表人***,场长。
被告***。
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泰兴市虹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泰兴市绿禾苗木场、***民间借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422元,减半收取5211元,保全费3832元,合计9043元,由原告负担(已交)。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张驰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六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封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