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0202民初5978号
原告:松立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宁夏路**软件园**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0395811026T。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山东海冠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济南市高新区经十路**龙奥金座**楼1503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792638132P。
本院在审理原告松立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海冠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松立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0968.5元,由原告松立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静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