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鲁1312民催2号
申请人:徐州东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东环办事处***西。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人徐州东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2日立案后,依法于2021年11月12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申请人徐州东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持有的票据号为3200005125081859,出票日期为2021年4月6日,到期日为2021年10月6日,票面金额为人民币20万元,出票人为山东旭坤硼玻科技有限公司,收款人为徐州嘉环科技新材料有限公司,付款人为临沂河东齐商村镇银行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徐州东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申请费100元,由申请人徐州东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王 晓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