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互联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0192民初902号
原告:杭州快版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学院路77号2幢1701-2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浙江省中青国际旅游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黄龙路5号黄龙恒励大厦3楼。
法定代表人:应国永。
原告杭州快版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省中青国际旅游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日立案。原告杭州快版科技有限公司以当事人达成和解为由,于2020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与法不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快版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杭州快版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