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中青国际旅游有限公司

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浙江省中青国际旅游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互联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0192民初2130号
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珠市口西大街120号1号楼12层1210房间。
法定代表人:褚勇。
委托诉讼代理人:刁威,上海浩信(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省中青国际旅游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黄龙路5号黄龙恒励大厦3楼。
法定代表人:应国永。
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省中青国际旅游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8日立案。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与法不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STAR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