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中青国际旅游有限公司

浙江省中青国际旅游有限公司、杭州佳途旅行社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浙0106执83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浙江省中青国际旅游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黄龙路5号黄龙恒励大厦3楼。
法定代表人:应国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浙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杭州佳途旅行社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南苑街道藕花洲大街67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省中青国际旅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杭州佳途旅行社有限公司委托合同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浙0106民初9275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杭州佳途旅行社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旅游团款132973元,并支付相应的违约金22033.44元(暂计算至2020年3月9日,自2020年3月10日起以未支付的旅游团款为基数,按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至债务清偿之日止)以及律师费8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658元、执行费2345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0年3月9日向被执行人杭州佳途旅行社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要求被执行人杭州佳途旅行社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杭州佳途旅行社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且未如实报告财产。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杭州佳途旅行社有限公司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对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过程中,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杭州佳途旅行社有限公司名下存款20000元,因该款项为旅游保证金,不符合执行条件,故未扣划。另经查,被执行人杭州佳途旅行社有限公司名下暂无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经本院采取其他查控措施,亦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经多方执行查找,未发现被执行人下落。截至2020年7月31日,本案已执得执行款0元。
鉴于被执行人杭州佳途旅行社有限公司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且未如实报告财产情况,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杭州佳途旅行社有限公司采取了限制消费、纳入失信人员名单及限制出境的执行措施等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浙江省中青国际旅游有限公司,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杭州佳途旅行社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浙0106执835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