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中青国际旅游有限公司

浙江省中青国际旅游有限公司与义乌丽阳旅行社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浙0106民初2051号
原告:浙江省中青国际旅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应国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朝晖,浙江浙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义乌丽阳旅行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平。
原告浙江省中青国际旅游有限公司诉被告义乌丽阳旅行社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5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朝晖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向原告支付旅游团款346898元,违约金支付以346898元为基数,按银行年利率24%自2019年8月8日起计算至债务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暂计至2019年12月23日共137天为31249.33元;2.原告为实现债权支付的律师费16000元由被告承担;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长期有业务往来,原告委托被告代为招徕相关旅游业务,双方在合作期间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对代理费结算、违约责任及诉讼管辖地等作出约定。2019年12月3日,双方经对账,被告向原告出具《逾期欠款确认书》,确认截至2019年9月30日拖欠原告旅游团款余款346898元,被告承诺最晚还款日为2019年12月20日。被告未按期履行支付旅游团款义务,至今分文未付。原告因催讨无果,诉至法院。
被告未作答辩,亦未提供证据。
本院认定本案事实如下:
原被告签订《委托代理合同》,约定原告委托被告代为招徕旅游者,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并收取旅游费用等;合同期限自2018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付款要求为出团之日起算一个月前付清全款,订单中代理费结算价格一般以双方确认单为准;如被告每迟延一日向原告支付团款或因履行本合同而产生的其他应付款,应另行向原告支付应付款的千分之三作为违约金;如任何一方不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导致对方通过诉讼、仲裁等方式主张权利的,对主张方因此而产生的诉讼费、律师费等损失,违约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2019年12月3日,被告向原告出具《逾期欠款确认书》一份,确认截至2019年9月30日,被告尚欠原告旅游团款346898元,并承诺2019年12月20日为以上团款的最晚还款日,如到期仍未支付,原告有权采取法律手段解决纠纷。因被告至今未支付尚欠团款,原告遂诉至本院,要求判如所请。
另查明,原告委托浙江浙元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本案诉讼,并支付律师费16000元。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委托代理合同》、《逾期欠款确认书》、《法律服务委托合同书》及律师费发票、银行电子回单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依法成立。被告尚欠原告旅游团款346898元的事实清楚,有《逾期欠款确认书》为凭,对该款项被告理应予以支付。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旅游团款346898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主张违约金的请求,合同约定违约金标准为日千分之三,现原告自愿降低至年利率24%,系对其自身权利的处分,未损害被告合法权益,本院不作干预。但没有证据证明操作最后一单的日期是2019年7月8日,故原告按照合同约定的“出团之日起算一个月前付清全款”主张自2019年8月8日起算违约金,缺乏依据。《逾期欠款确认书》确认的是截至2019年9月30日的旅游团款,故本院确定自该日起算违约金。经计算,按年利率24%暂计至2019年12月23日共84天的违约金为19160元。原告为实现债权产生的律师费,根据双方合同约定,应由违约方即被告承担,原告已举证证实律师费的实际支出情况,该律师费请求合理正当,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不影响本案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义乌丽阳旅行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浙江省中青国际旅游有限公司旅游团款346898元及违约金19160元(违约金暂计至2019年12月23日,2019年12月24日起至主债务履行完毕之日的违约金以未付团款为基数按年利率24%另计)。
二、义乌丽阳旅行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浙江省中青国际旅游有限公司律师费16000元。
三、驳回浙江省中青国际旅游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606元,由浙江省中青国际旅游有限公司负担111元,义乌丽阳旅行社有限公司负担3495元。
浙江省中青国际旅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义乌丽阳旅行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账号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收到《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户名、开户行、指定账号详见《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
审判员  吴凯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赖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