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中青国际旅游有限公司

***与浙江省中青国际旅游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湘01民初40号
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金香,湖南闻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省中青国际旅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应国永。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浙江省中青国际旅游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浙江省中青国际旅游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晋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柳强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