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辽0411民初718号
原告沈阳奥林达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于洪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辽宁衡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际三立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抚顺市顺城区。
法定代表人葛洪强,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阳奥林达体育用品有限公司诉被告中际三立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沈阳奥林达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沈阳奥林达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90元,减半收取1095元,由原告沈阳奥林达体育用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