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奥林达体育用品有限公司

***、沈阳奥林达体育用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114民初8713号
原告:***,男,住沈阳市皇姑区。
被告:沈阳奥林达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于洪区
法定代表人:王丙柱。
原告***诉被告沈阳奥林达体育用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其诉讼请求,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肇一畅
人民陪审员  张 丽
人民陪审员  迟 松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杜诗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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